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上载明层高5.2米,该规定足以使人认为所有层高都是5.2米,若开发商主张其已以各种方式告知扇形间层高仅为2.6米,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事实上其所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了告知义务,故应当赔偿郑先生相应损失8000元。双方约定外墙墙面为氟碳漆,但装饰材料只有氟碳漆,并无炭化漆,且郑先生作为争议房屋所有楼房的区分共有权人在外墙上只有共有权,其将外墙整改为氟碳漆的债权请求与其他已实际入住共有权人的物权实现存在冲突而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开发商称由于疏忽合同未载明扇形间层高只有2.6米,但双方对此是明知的。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附图及售房楼书看开发商并未故意隐瞒扇形间层高,但合同附图没有购房户签名,无法确认其与合同是一体的,售房楼书不是合同组成部分,无法证明购房户知晓该楼书。此外,双方约定外墙漆为并不存在的炭化漆是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并没有证据证明炭化漆就是氟碳漆。由此可见,如果双方能在合同中妥善约定层高、外墙漆等,双方间的纠纷很可能得以避免。